公司“无偿借款”给个人,存在哪些涉税风险?如何规避?
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马昌尧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时常会发生一些个人向公司借款的现象,如:股东向公司借款,员工向公司借款,非公司员工向公司款等。
那么,公司“无偿借款”给个人,是否存在涉税风险呢?
1
一
公司无偿借款给“自然人股东”,有何涉税风险?如何规避?
1.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企业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或抽逃资金),纳税年度终了后(即过了年末或公司注销清算时),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如:备用金、采购款等),将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自然人股东抽逃资金或从公司借款,很多时候金额较大,并不一定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作处理,纳税年度终了后未归还的,将很有可能被税务机关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财务人员能够进行如下核算处理,将能极大的降低涉税风险: 12月31日前,进行核算处理: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自然人股东 下年度初,再进行核算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自然人股东 贷: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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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文规定: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企业员工向公司借款,用于购买个人财物,如果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当然,如果员工的借款属于工作中临时性的备用金、差旅费之类的,就不存在纳税的风险。 因此,员工在向企业借款时,借款用途就非常关键了。一定是要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借款,才不会有涉税风险。
三
公司无偿借款给“非企业员工”,有何涉税风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如果公司无偿借款给非企业员工,那么要视同贷款服务,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缴纳增值税,相应的也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因此,企业无偿借款给非企业员工,一定要考虑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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