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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纳税人注意!别忽视申报表中的“其他”

2016-7-5 15:22:11点击:

来源:中国税务报客户端 作者:徐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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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新申报表中,除了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的“其他免税销售额”外,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中也有三处包含“其他”的填报要求,“其他”容易为纳税人所忽略,但是根据填报规范,实务中很多疑难问题需要通过“其他”进行填报。
  
  一、“开具其他发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5、6列填报本期开具其他发票销售情况明细,一般纳税人开具除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均填入此栏。
  
  比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下简称第23号公告),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也可以延期使用。
  
  营改增纳税人开具的上述地税发票,申报时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5、6列“开具其他发票”处,同时应注意含税换算,第5列“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二、“其他抵扣凭证——其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4栏为“其他抵扣凭证”,其中第8栏为“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1.转用为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以下简称第1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的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该可抵扣进项税额适用不动产分期抵扣规则。申报时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第8栏“其他”。
  
  [案例]2016年6月5日,某纳税人购进办公楼一座共计1110万元(含税),取得了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进项税额为110万元。该大楼原专用为员工食堂,并于2017年6月转用于允许抵扣项目。
  
  根据规定,假设计算出来的不动产净值率为90%,则可抵扣进项税额=110×90%=99万,将该可抵扣进项税额99万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第8栏“其他”。
  
  2.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计算的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上述计算出的进项税额也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第8栏“其他”。
  
  [案例]某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2万元,支付二级公路通行费1万元,均取得发票。根据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分别为高速公路进项=20,000÷(1+3%)×3%=582.52元,二级公路通行费进项=10,000÷(1+5%)×5%=476.19元,上述金额均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第8栏“其他”。
  
  三、“其他应作进项转出的情形”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栏为“其他应作进项转出的情形”,反映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4-22栏明确列举的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营改增后“其他应作进项转出的情形”出现两种常见情形,均与不动产分期抵扣进项税额有关。
  
  1.购进货物或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案例]某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购入一批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100万元,税额为17万,已于当月认证抵扣。后用途改变,于2016年8月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第15号公告第五条规定:“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该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8月需要将已抵扣的17万进项税额的40%,即6.8万元做进项转出,填入“其他应作进项转出的情形”,待转用起的第13个月再行抵扣。
  
  2.不动产转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的项目
  
  根据第1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不动产净值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案例]2016年5月1日,某纳税人购买了1座楼办公用,金额1000万元,进项税额110万,正常情况下应在2016年5月抵扣66万元,2017年5月再抵扣44万元。在2017年4月将该办公楼改造,专用做员工食堂。
  
  假设转用时该不动产净值为800万,净值率为80%,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8万,大于已抵扣进项税额66万,此时应将抵扣的66万做进项转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栏为“其他应作进项转出的情形”。如果转用时该不动产净值为500万,净值率为50%,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5万,小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66万,此时将55万转出即可,也是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栏为“其他应作进项转出的情形”。待抵扣进项税额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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