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你遇到过这些问题吗?
来源:江苏国税 作者:江苏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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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例如:纳税人销售黄金项链,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输入的商品名称为“黄金项链”,选择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为“金银珠宝首饰”。该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为“珠宝首饰”,则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珠宝首饰*黄金项链”。如果纳税人错误选择其他分类编码,发票票面上将会出现类似“*钢材*黄金项链”或“*电子计算机*黄金项链”的明显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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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税务总局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开票系统升级至新版本后,开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项目“中。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票样如下:
答:以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例,举例说明如图:
答:开票系统正常会自动提示升级,若是开票系统未自动升级的,建议纳税人联系税控服务单位,通过远程升级、推送升级安装包或前往服务单位网站下载升级安装包升级税控系统至新版本。
答: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但建议开票方尽快升级开票系统至新版本。
答: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第一条仅针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三、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自2016年8月1日起,税务总局陆续开展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目前,试点工作已覆盖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等三个行业。新加入了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三个行业,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答:以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主营业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软件中纳税人登记主行业或附属行业为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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