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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看!17项营改增业务政策执行口径明确了

2016-12-26 17:01:06点击:

来源:中国税务报微信  作者:中国税务报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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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部分业务的执行口径一直困扰着纳税人。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下称《通知》),就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给出补充通知。

  

  《通知》共18条,1-17条明确了相关业务的执行口径,其中就包括此前广受关注的外卖食品如何纳税,宾馆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如何纳税,以及索道、摆渡车按什么税目纳税等问题。

  
  《通知》第9条明确,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将餐饮服务界定为,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提供餐饮服务应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据此,营改增后对于俗称的堂食按餐饮服务征税,而对于只提供饮食不提供饮食场所的外卖则按销售货物征税。此次《通知》将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外卖食品的行为也纳入餐饮服务征税增值税。

  

  《通知》第10条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据了解,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不动产租赁也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适用税率为11%、征收率为5%;而提供会议展览服务这适用6%的税率或3%的征收率。由于提供会议场所给他人使用与出租不动产(会议场所)很难区分,为解决对提供会议场地是按“不动产租赁”还是按“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的争议,此次《通知》明确将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此处特别需注意,适用本项政策,必须是在提供会议场所的同时要提供配套的服务,否则,不能适用该项政策。

  
  《通知》第11条规定,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业内人士表示,单就提供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服务来讲,属于利用运输工具将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旅客交通运输服务,本应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11%、征收率3%)。

  

  由于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业务,是在提供游览场所的同时提供的服务,而提供游览场所属于营改增后的“文化体育服务”,因此,《通知》将纳税人提供上述服务取得的收入,划入“文化体育服务”征收增值税。应当注意的是,必须是在游览场所提供上述服务方能适用该项政策,而在其他地方提供的此类服务,仍应按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更多规定请查看《通知》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五、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一、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三、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四、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七、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但购买方或者承租方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除外。

  
  2017年1月1日前签订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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