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
1.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及用途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分为3联:
(1)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3)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提示】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2.专用发票实行高开票限额管理
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3.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
【提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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