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知道的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要点、热点都在这里
来源:宁波国税 作者:宁波国税货劳处、镇海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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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要点解读
简并税率范围包括哪些?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通知附件1《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农产品征税范围有无发生变化?
农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新旧条款变化?
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改为:“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维持原扣除力度情况?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简并税率后抵扣计算?
自2017年7月1日起,除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非17%税率货物的情况下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情况?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不同税率产品应分别核算?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出口退税率调整?
通知附件2《出口退税率调整产品清单》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热点解答
什么是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
从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1%。原适用该税率的“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货物统一按照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注: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即仍按13%计算抵扣。
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推出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政策有哪些变化?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是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
四是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是出口退税政策做了相应调整。出口退税与增值税税率下调同步,相关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也将调整为11%,并给了相关过渡政策。
食品加工厂从超市购入非自产的免税鸡蛋,取得免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食品加工厂从超市处购入非自产免税鸡蛋,取得免税的普通发票不可以进行进项抵扣。
2017 年8月份,某一般纳税人收取对外出租厂房附带的水费,该水费按照5-7月份租户使用情况计算,签订合同时约定了水费和租金的收款时间为“按季结算,季度结束后某天收取”,问8月收取该笔水费时申报和开票按照什么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自来水的税率为11%。如果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8月份收取二季度的水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8月份,该笔水费申报和开票税率为11%。
2017年7月1日后,餐饮业纳税人收购农民个人自产农产品再加工成熟食外卖销售,开具的收购发票,应该按照什么税率抵扣?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 餐饮业纳税人收购农产品再加工成熟食外卖销售,该外卖食品的税率应为6%,应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简并增值税税率申报表主要有哪些变化?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主要调整内容为:
1.将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将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变化部分如何填写?
1.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
2.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份数”“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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