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Search
你的位置:首页 >

附买赠方式的商品销售的处理

2015-12-4 8:50:01点击: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作者:中华会计网校 

石家庄信友软件公司是用友软件在石家庄早、专业的营销服务机构,石家庄用友石家庄用友软件河北用友河北用友软件用友石家庄用友软件石家庄用友河北用友软件河北石家庄畅捷通畅捷通石家庄等;是石家庄早专业的财务软件会计电算化软件企业管理软件用友软件服务中心;主要经营用友软件U8T6T3T+、T1财务管理系统供应链管理系统生产管理系统OA办公自动化系统

    用友,找信友!价格低,服务优!

     用友软件,找信友公司!已经成为石家庄用友软件用户、河北用友软件用户的一致共识!十九年信友公司,十九年用友服务,能实实在在保证客户的应用效果!       

所谓附买赠方式的商品销售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例如超市促销买一送一等都属于此类。附买赠方式的商品销售特点是消费者正品与赠品是组合在一起不可拆分的,且相互之间有一定内在联系。

在这种方式下,赠品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而商家赠物是以顾客“买”为条件,顾客必须先承担购物的义务,然后才享有获取赠品的权利。所以,购物赠物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要约行为,商家赠送的物品成为合同约定的销售商品,商家有义务按照合同给付赠送的商品,而不属于无偿赠送。

在会计上如果赠送的商品属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商品,应按分摊确认收入,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当赠送的商品不属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商品时,则不确认收入,商品账面价值计入销售费用,同时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在分摊时对于销售时买赠均属于本企业主营范围内的商品,应当按照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如在百货商场买西装赠领带,在通讯营业厅充话费赠手机等。如果赠品不属于本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商品,而是企业为促销而外购的,则应当按照收到的价款确认销售主要商品的收入。赠品不确认收入,按赠品的购入成本结转当期销售费用。比如电器卖场“买电器送饮料”的销售。

公司介绍 

 石家庄信友软件工程有限公司,用友软件在石家庄早、专业的营销服务机构,

  • 专注于用友软件的销售维护十九年!
  •   价格低!服务优!用友件的购买、使用中的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311-89691958   89691957    

      131 3116 7718  或   133 3136 5577   魏经理      

     石家庄会计家园群:  296912529    欢迎会计人员加入!会计交流、会计培训!定期会计知识讲座!

       大宗物料管理(过磅管理、磅房管理、计量管理、称重管理)、无人值守管理、物流一卡通管理、质检一卡通管理   地磅防作弊防遥控系统      www.mykanfa.com

 

本文章摘自石家庄用友软件-信友软件经销公司http://www.sjzxinyou.com转账请注明出处。